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臨時命令,從香港時間2008年1月30日(星期三)上午4時起,暫時吊銷香港外匯的牌照(註1),直至上訴審裁處於2008年7月15及16日就一宗相關案件的上訴進行聆訊並作出裁定為止(該項臨時命令)。
上訴審裁處主席石仲廉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Stone)昨天在聆訊香港外匯要求上訴審裁處覆核證監會撤銷其牌照之決定(註2)的申請時,作出了該項臨時命令。
證監會作出上述決定,是因為發現儘管證監會已多次發出警告並已曾經採取行動(註3),但香港外匯仍沒有實施合理和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其職員進行無牌活動;因此其牌照應予撤銷。
香港外匯對於其多次犯有該類缺失並無爭議,但卻辯稱按有關情況的嚴重程度不應撤銷其牌照。香港外匯提議以暫時吊銷牌照一個月及判處罰款作為懲罰,惟上訴審裁處否決了該項提議,並決定:
l 暫時吊銷其牌照五個半月,即時生效;及
l 擱置證監會撤銷香港外匯牌照的決定,直至2008年7月15日的進一步聆訊為止。
香港外匯今天尋求上訴法庭頒令緊急擱置該項臨時命令,而上訴法庭已在今天下午較後時間進行的聆訊中駁回有關申請。
關於暫時吊銷牌照的安排
根據該項臨時命令,從明天(星期三)上午4時起,直至2008年7月15日為止,香港外匯將不能:
l 為新客戶進行任何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或
l 接受及執行來自現有客戶的新買賣盤。
證監會已與香港外匯就暫停該公司的持牌活動而需在管理方面作出的安排,包括將可確保現時持有未平倉盤的客戶不會受到損害的安排,進行商討。該等安排包括:
l 香港外匯將繼續進行持牌活動60天以確保客戶款項得以歸還及客戶的持倉得以有秩序地結清;
l 與職員、客戶及市民大眾保持溝通;及
l 持續受證監會監察並與證監會保持溝通。
客戶如欲得知更多詳情,可致電以下熱線與香港外匯聯絡:3180 8911、3180 8912、3180 8913、3180 8914或3180 8915。
完
備註:
1. 香港外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
2. 根 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有權對獲其發牌的商號及個人施加紀律制裁。凡證監會決定對某持牌人施加紀律制裁,該項制裁將於該持牌人有機會要求上訴審裁處 覆核該項決定後方可生效。上訴審裁處是由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法官擔任主席的獨立組織。上訴審裁處就有關案件進行獨立聆訊,並能夠確認證監會的決定或根據所 獲證據作出新的決定。
3. 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香港外匯及其職員曾因九項刑事罪行而被定罪(包括關聯公司訊匯金業有限公司所僱用的職員因聯同香港外匯作出違法行為而被定罪的事件)。證監會亦曾兩次就同類活動公開譴責香港外匯。
News from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2008年1月29日星期二
香港外匯投資有限公司被暫時吊銷牌照
Posted by
秋田の米
at
下午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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